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9       作者:

2024年11月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五号主席令,公布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国文物报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背景情况。

答:我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文物作为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国家的灿烂文明,传递着民族的精神血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中华文明自豪感、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提供了深厚滋养。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文物保护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后经过1991年、2007年、2013年、2015年、2017年5次修正、2002年1次修订。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文化领域法律,文物保护法对于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有必要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

修改文物保护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2023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同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三次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赵乐际委员长、李鸿忠副委员长等常委会领导同志专门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宪法法律委、法工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征求意见,赴多个省市开展调研,并深入基层一线听取建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相关制度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和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为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问:此次修改文物保护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修改文物保护法,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在现行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将各方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四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立法共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问:文物保护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共八章、101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新时代对文物工作的新要求。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明确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明确国家支持开展考古、修缮、修复、展览、科学研究、执法、司法等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明确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

二是增加对特定种类文物的保护规定。在总则增加规定,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并增加相应的许可制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增加文物的定义并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增加“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有关区域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减少考古发掘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同时,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及保护情况,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四是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让文物活起来。明确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文物。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明确增加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原则要求;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加处罚种类,细化有关行政处罚分级和幅度;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处以罚款。完善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原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办理;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本法不再规定行政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文物保护法在处理好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建设,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记得住乡愁”,就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协调处理好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二是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三是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四是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五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2002年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将原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扩展为“不可移动文物”,增加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类别,但保护措施规定得还不够完善。此次修改文物保护法,加强了对上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一是明确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二是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三是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四是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 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从制度建设和明确责任两方面作出规定。

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二是增加“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在明确责任方面,一是明确部门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二是明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责任,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推动文物价值挖掘和有效利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要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让文物活起来”。一是明确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二是明确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四是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五是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六是明确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七是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文物保护离不开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从以下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二是明确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三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社会服务要求、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四是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五是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给予指导。

问:贯彻实施好文物保护法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

答: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完善了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和其他配套规定方面的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地方要抓紧制定、及时出台文物保护法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提高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加强法律解读和宣传引导,让法律实施各相关方面、有关人员都知晓、理解、熟悉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落地实施,把历经沧桑留下的中华文明瑰宝呵护好、弘扬好、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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