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及旅游场所燃香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12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管理,防止燃香安全事故发生,规范燃香活动和秩序,现就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及旅游场所燃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场所一律禁止燃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香类产品。
国家《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 26386-2011)关于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燃香类产品尺寸强制性标准为: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毫米且直径不应大于10毫米。

二、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场所等管理单位要规范引导信教群众和游客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香类产品,采取措施拒绝和制止燃烧不符合标准的燃香类产品。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类产品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标准情况的检查,督促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生产产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类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燃香类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燃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泰安市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场所禁止燃烧不符合国家标准(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毫米且直径不应大于10毫米)的燃香类产品”的标示。

五、宗教、旅游及文物等部门应当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燃香活动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场所及其中文物保护单位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监督本通告的贯彻执行,对执行不力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泰山景区范围内的规范燃香工作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六、旅游管理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导游等涉旅单位、个人加强对本通告的宣传,提醒游客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禁止燃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香类产品。

七、凡违反国家标准和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香类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本通告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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