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博物馆章程(草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6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泰安市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泰安市博物馆章程(草案)》。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泰安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更好地保护、研究文物。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文物收藏、研究和展示。
  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朝阳街7号。
  
第二章 举办者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泰安市人民政府。建馆资金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 本单位设馆务会,其成员为6人。馆务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馆务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职工代表组成。馆务会成员由举办者聘任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馆务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馆务会成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馆务会每周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馆务会会议:
  (一)馆长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馆务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馆务会设馆长1名,副馆长4名。馆长由设立者聘任,副馆长由职工大会推荐,政府组织部门考察聘任。
  第十二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馆务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馆务会实行1人1票制。馆务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四条 馆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馆务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馆务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藏品的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泰安市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岱庙旧藏、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等部门接受。
  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保管部,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一条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除文物藏品以外,本单位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馆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是泰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 2010年 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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