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出游乱刻陋习引关注 故意破坏文物或担刑责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3       作者:

 生活中,我们在旅游景区和公共场所经常可以发现,游人刀刻或手写“到此一游”的情况。而管理方因为缺乏足够的人手和相关执法权,对游客的这种破坏行为也只能挂牌警示、劝阻。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了一条微博,称自己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看到有人用中文刻上“丁锦昊到此一游”,并表示为国人毁坏千年文物的行为感到羞愧。一时间,关于游客文明素质的讨论四起。

  游客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涉嫌违法。比如在文物古迹上刻字,可能会对其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而如果损害的是价值较高或者受法律保护的文物,实施这种行为的游客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丁锦昊是否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要看埃及所在地的法律对此行为的规定,以及他们是否主动追究了。而从目前埃及方面的反应来看,他们认为丁锦昊的行为并未严重伤及文物本身,目前已经修复。这样看来,看来他们不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在文物上“私刻乱画”

  我国法律规定,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文物上随意刻画、涂污或造成损坏的,也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处罚。如《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有关单位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刻划”行为,是指在文物、名胜古迹上面用各种硬物(包括笔、尖石块、各种金属等)刻写、凿划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游览观光文物遗址或名胜古迹的同时,总不忘留几笔以作纪念。如“某某到此一游”,或者诗性大发,题上一首打油诗等,使本来庄严古朴的文物或古建筑被刻划得伤痕累累。国家为保护文物,经常划拨巨额资金对古建筑和国家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我们每个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而“涂污”行为,是指各种涂料、油漆或软性笔在文物上进行涂抹的行为。比如往古建筑上泼洒污物、乱涂乱画等行为。该法条还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所谓“以其他方式”是指除了刻划、涂污以外的方式。“以其他方式”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它概括了除去所列举的两种以外的所有的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方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项所列举的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如果出于过失,则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比如,由于不小心将污物、油漆等溅洒到文物或古建筑上等。

  国家级保护文物是指《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下列文物:(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法律明确规定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的目的,就是让每个公民认识文物的历史价值,能自觉地保护文物。文物由于具有历史的痕迹和本身具有的鉴赏价值,一直被国家作为保护对象。但由于文物一般年代久远,有的本身又很脆弱,容易被毁损,加上文物比较稀有,所以更应当加以珍惜和爱护。爱护文物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责任。

  网友曝光涂鸦者姓名不构成侵权

  “丁锦昊事件”后,有关曝光“某某到此一游”特别是公开未成年涂鸦者的姓名是否构成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引发争议。我们认为,在“某某到此一游”这类行为中,涂鸦者明确将自己的姓名刻在文物上,有的甚至自己披露了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业等具体信息,其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是希望第三人知道的,是想向他人宣告自己曾经来此游玩的事实,更有一种炫耀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他网友将他们刻画的名字在网络上曝光、转发,也顺应了其目的,向更多人昭示了其到此一游的事实,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损害后果,所以网友公开“某某到此一游”的事实不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姓名并不属于隐私权的客体,所以网友的曝光不能认定侵犯了涂鸦者的隐私权。

  小知识: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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